民法典買賣合同孳息歸誰所有?
一、民法典買賣合同孳息歸誰所有?
孳息採交付主義,交付前產生的歸出賣人,交付後產生的歸買受人。如,甲賣一頭牛給乙,交付後第三天乙將牛殺了出賣,發現有牛黃,那麼,該牛黃歸乙所有。這裏的產生,並不是説形成,而是説已經。所有權保留特約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後仍保有所有權,買受人在交清最後一筆貸款後始得到標的物所有權。那麼在標的物交付後至交清最後一筆款項前的這一段期間內,標的物所產生的孳息應歸買受人所有,而不是歸出賣人(所有權人)所有。所以説,對孳息歸屬權採交付主義與所有權人主義的差別,典型地體現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合同中。
二、買賣合同風險的承擔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規定了風險轉移的基本原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風險負擔,是指非可歸責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原因,標的物發生的毀損滅失的損失承擔。風險轉移採取交付主義,不僅適用於動產,而且也適用不動產。
(一)交付主義:不同交付方式下的風險負擔
1、現實交付情形下,若為送貨上門,自貨交買受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上門提貨,自貨出出賣人處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若為代辦託運,自貨交承運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2、指示交付情形下,自物權憑證交付給買受人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3、簡易交付情形下,自合同生效時轉移風險給買受人。
(二)例外:因買受人原因交貨遲延的;出賣人瑕疵履行的;路貨買賣;交貨地點不明確的;買受人受領遲延的。另外,注意兩個問題:出賣人未交付物權憑證以外的標的物單證、資料的,不影響風險負擔轉移。買受人承擔風險負擔的,不影響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來説,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涉及的孳息為天然孳息。但如果買賣的不是一般的貨物,則屆也有可能涉及到法定孳息,如買賣正被出租的房屋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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