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孳息屬於誰的義務?
一、收取孳息屬於誰的義務?
收取孳息的費用一般屬於債權所有人的義務。收取孳息是我國非常重要的一種權利,孳息一般是由原物產生的一種額外價值,例如在借貸中,借貸行為產生的利息就是屬於孳息的一種,孳息的收取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孳息是民法法律概念,指由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根據民法,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依據物的自然性能或者物的變化規律而取得的收益。法定孳息是指由法律規定產生了從屬關係,物主因出讓所屬物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而得到的收益。
二、孳息費用收取權歸誰
1、所有權人取得。所有權人取得是一種原則,這個很容易理解的。比如説,我們種植一棵桃樹,那麼當桃子收穫時,肯定是種植桃樹的所有權人取得桃子的所有權。
2、債權人取得。債權人租賃一塊土地,進行種植,那麼土地上所生長的植物,在正常情況下,自然要歸他所有。要不然,租賃人租賃土地的目的就不能實現。
3、用益物權人取得。這個類似於租賃,比如説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就是為了獲得土地的孳息。
4、佔有人取得。這種情況比較特殊,有此國家規定,善意的自主佔有人(排除上述類似的佔有狀況)可以取得物之孳息。
三、收取孽息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原物與孳息是各自獨立的物,未與原物分離的,不是孳息,而是原物的組成部分孳息因法律規定或者自然規律的衍生關係而從原物之中出生出來,其必須具有兩個條件:
1、原物和孳息不具有整體和部分的關係。
。它們是對立統一的關係。在同一事物中,整體是由部分構成的,它不能同時又是部分;部分也不能同時又是整體。簡而言之,部分構成整體,整體是部分構成的。
不具有整體和部分關係,決定了原物和孳息是兩個獨立的、不相容的物。從物理上,獨立存在、有着各自的機能,從而發生原物與孳息關係。以區別於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2、原物與孳息不具有從屬關係。
從屬關係是指兩個以上獨立事物之間存在依存與被依存的關係。被依存一方消亡,則依存一方不一定消亡,但喪失其獨立存在的物理意義或者法律意義。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後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收取孳息是我國國家部門享有的很重要的一項義務,孳息是原物衍生出的額外的收益,國家會按照相關的規則進行一定費用的收取,這個費用用於國家其他各項事項的建設。孳息費用的被收取人一般是債權所有人或者是原物的所有權人,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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