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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合同價金屬於孳息嗎?

一、對於合同價金屬於孳息嗎?

對於合同價金屬於孳息嗎?

對於合同價金並不屬於孳息,孳息是指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就租金而言,租金並不屬於孳息的範圍,租金產生的利息才屬於孳息。租賃期間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在與承租人簽署租賃合同時,應當審慎考慮租賃物的收益和孳息情況,打好提前量,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收益歸於承租人,孳息按照規定劃分。

二、孳息的認定條件

第一,在用益物是貨幣的情況下,由於貨幣具有“佔有與所有同一”的特性,因此,貨幣的所有權隨佔有的轉移而轉移,例如借款合同是轉移所有權的合同。把借款合同利息(法定孳息)的對應概念稱為原物,就有些不妥,因為原物早就不存在了。原物與新物是對應的“一對”。此時把貨幣稱為原本,則恰如其分。當使用期屆滿時,貨幣的原所有人享有要求返還貨幣的權利依據,不是所有物(原物)返還請求權,而是債權請求權。

如借款合同之類的用益法律關係,貨幣作為用益物在交付後雖然轉移了所有權,但收受貨幣的人在經濟本質上仍屬對他人財產的利用,借用人未脱離對他人財產用益的本質。因此仍認他是用益權人,利息等仍認為是法定孳息。即用益財產只是變換了財產形式的,對價還稱為法定孳息。

第二,貨幣消費後,是相對消滅;其他消費物消費後,是絕對消滅。其他消費物交付後,所有權也發生轉移。因此稱其他消費物為法定孳息的原物也是不妥的,稱原本倒是恰如其分。

第三,在用益物是非消費物的情況下,交付後使用後,除了有正常消耗外,到期是完璧歸趙的。例如租賃物就是如此。但用益物相對於法定孳息,本質上是原本。此處,用益物與原本是對同一非消費物不同角度的表述。

第四,對有體物用益的對價和無形財產用益的對價,皆列入法定孳息。原本可以把無形財產包括進去。對無形財產的用益,是用益權能的讓渡,把供他人用益的無形財產稱為原本,在理論上是通暢的。如稿費、專利使用費、商標使用費等作為法定孳息均對應原本。如把無形財產作為原物,就會引起邏輯上的混亂。

合同價金的認定,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雙方應當根據合同中約定的標準來認定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有異議的,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