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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物權確認依據是什麼?

一、現在物權確認依據是什麼?

現在物權確認依據是什麼?

不動產物權確認

1、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最直接辦法是依據登記記載。通過登記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的情況向公眾予以公開,使公眾瞭解某項不動產上所形成的物權狀態。

2、區分登記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不能機械地理解登記在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效力。對於不動產物權,登記記載是最直接確定物權所有人的方法,而非雙方之間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僅是債權的依據,而非物權。

動產物權確認

1、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擔保物權與訴訟時效?

擔保物權在我國《民法典》的規定中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它是債權人基於物的擔保所享有的權利。留置權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其設立與當事人的意志無關,在此不討論。

擔保物權有其自身的特性,就其與擔保的其他方式如保證進行比較有以下三點:

1、擔保物權具有排他性,保證債權具有相容性。

同一物上存在兩個抵押權,其效力的優劣以其成立的先後而定,成立在先的先受償;但若同一物上存在多個保證債權,這些債權都是平等的,並不以成立的先後決定其優劣,而是平等受償。

2、擔保物權具有優先於保證債權的效力,即優先權。

擔保物權與保證債權同時存在於同一物上時,擔保物權具有優先於保證債權行使的效力,即擔保物權優先受償。

3、擔保物權具有追及力,而保證債權則無擔保物權對擔保物的追及力。

即不管擔保物發生何種變動,被何人佔有,權利人都能對其行使權利,請求返還以實現自己的利益;而保證債權只能對特定的人即保證人行使,不具有對物的追及力。

對於主張擔保物權的期間規定:“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根據新法優先於舊法的原則,即如果主債權自受到侵害之日起,債權人一直沒有行使請求權,那麼其訴訟時效就是我國《民法典》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三年,而為主債權擔保的擔保物權的存續期間則為主債權受到侵害之日起四年。如果主債權的訴訟時效一直沒有屆滿,則擔保物權一直存續。

綜上所述,通過登記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的情況向公眾予以公開,使公眾瞭解某項不動產上所形成的物權狀態。登記制度對於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能夠很好保護債權人的權利。

標籤: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