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權與行政確認有什麼區別?
一、行政確權與行政確認有什麼區別?
行政確權與行政確認的區別主要是後者包括前者,行政確權是行政機關對當事人之間就自然資源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歸屬發生爭議予以確認裁決的行為,屬於行政確認的範疇。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法律關係或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給予確定、認定、證明(或證偽)並予以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例如公安機關進行户口登記,公證機關依當事人的申請進行的公證行為,技術監督部門對於產品質量是否合格的認定等,都屬於行政確認。
行政確權是政府機關的一種行政確認行為。
二、行政許可和行政確認的區別
1、行為法律效果不同
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為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為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2、特點不同
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是依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一種授益性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行政許可一般為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一般為外部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行政確認是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 行政確認是最終的行政行為。
3、作用不同
行政許可: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行政確認:它具有穩定法律關係,減少各種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重要作用。
4、行為對象不同
行政確認是指行政相對人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的確定和承認,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 行政許可是允許行政相對人獲得行為的權利或資格。
三、行政確認的原則是什麼
1、依法確認的原則
行政確認的目的在於維護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行政確認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遵循法定程序,確保法律所保護的公益和行政相對人權益得以實現。
2、客觀、公正的原則
行政確認,是對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的證明或者明確,因而必須始終貫徹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允許有任何偏私。為此,需要建立一系列監督、制約機制,還須完善程序公開、權利告知等有關公正程序。例如,《公證暫行條例》專設一章“辦理公證的程序”,在第25條中規定:“公證處拒絕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應當向當事人用口頭或者書面説明拒絕的理由,並且説明對拒絕不服的申訴程序。”
3、保守祕密的原則
行政確認往往較多地涉及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儘管其確認程序要求公開、公正,但同時必須堅決貫徹保守祕密的原則,並且,行政確認的結果不得隨意用於行政管理行為以外的信息提供。
行政確權與行政確認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行為法律效果、行為對象、特點以及作用等方面。若是沒有經過行政確認就實施了某特定的行為,那麼導致的後果一般是不被法律認可,若實施的行為沒有獲得行政許可,則可能觸犯了相關法律規定,需要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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