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確認房屋所有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法典確認房屋所有權的規定是什麼?
房屋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的,所以房屋登記在誰名下的,就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要確定房屋所有人,可以到不動產登記機構查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併轉讓。
二、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有哪些內容?
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包括了三個方面的基本內容:
1、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業主對建築物內屬於自己所有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門可以直接佔有、使用,實現居住或者經營的目的;也可以依法出租、出借,獲取收益和增進與他人感情;還可以用來抵押貸款或出售給他人。
2、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權。即每個業主在法律對所有權未作特殊規定的情形下,對專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樓梯、過道、電梯、外牆面、水箱、水電氣管線等共有部分,對小區內道路、綠地、公用設施、物業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等共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對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3、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即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公共部分進行管理。
根據《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對建築物內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因共有權而產生的共同管理的權利,組成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對於建築區域劃分的規劃的停車位,車庫等,該建築物的業主擁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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