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物權請求權的規定是什麼?
一、確認物權請求權的規定是什麼?
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條 【物權糾紛解決方式】物權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
第二百三十四條 【物權確認請求權】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第二百三十五條 【返還原物請求權】無權佔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二、物權取得的分類有哪些
物權取得可細分為不動產物權的取得、動產物權的取得、用益物權的取得。
某些法律事實能夠引起這三種物權的發生,某些法律行為僅能引起其中一種或二種物權的發生。能夠取得不動產物權、動產物權、用益物權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行為和事實:
1、合同。通過買賣、互易、贈與取得物權。
2、善意取得。受讓人基於對不動產登記、動產佔有的信賴,以對價善意受讓不動產、動產的物權,縱使出讓人無轉讓的權利,受讓人依然能夠取得該不動產、動產的物權。
3、繼承、遺贈。公民死亡後,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的物權。公民死亡的時間,是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遺產物權的時間。
4、賠償、補償。通過獲得賠償、補償取得物權。
5、判決、裁決。通過人民法院判決、仲裁庭裁決取得物權。判決、裁決生效的時間是當事人取得物權的時間。
6、劃撥。通過劃撥取得物權。
7、時效。通過取得時效取得物權。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因物權歸屬等問題產生糾紛的,權利人可以通過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我們在日常生活中,應當注意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關於我國的物權的規定,此時我們在簽訂相關的民事合同的過程中,一定要保護自己的物權的權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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