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形式的法律行為是用什麼表示的?
一、口頭形式的法律行為是用什麼表示的?
即行為人用口頭語言進行意思表示的形式,包括當面交談和電話洽談等直接對話方式,也包括託人帶口信等。凡是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的法律行為,都可以採用口頭形式進行。口頭形式簡便易行,直接迅速,但又因沒有文字根據而缺乏客觀記載,不便於調查取證。因此,這種形式一般適用於數額不大或者可及時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而不宜適用於數額較大,內容複雜,非即時可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書面形式是怎麼樣的?
合同書以及任何記載當事人要約、承諾和權利義務內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書面形式的具體表現。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合同必然由文字憑據組成,但並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成為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權利義務。
書面合同的表現形式,常見的有以下幾類:
(1)表格合同。它是當事人雙方合意的內容及條件,主要體現為一定表格上的記載,能全面反映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簡易合同。表格合同及其附件、有關文書、通用條款,才組成完整的合同。
(2)車票、保險單車票、保險單等合同憑證不是合同本身,它的功能在於,表明當事人之間已存在合同關係。合同憑證是藉以確認雙方權利義務的一種載體。雖然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未完全反映在合同憑證上,但因法律及有權機關制定的規章已有明確規定,因而可以確認合同憑證標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3)合同確認書。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在我國,除了上述普通書面形式之外,還有特殊書面形式的規定。特殊書面形式是指除文字表述協議內容之外,合同還須經過公證、鑑證、審批、登記等手續。書面形式的最大優點是合同有據可查,發生糾紛時容易舉證,便於分清責任。因此,對於關係複雜的合同、重要的合同,最好採取書面形式。
綜合上面所説的,口頭形式是屬於合同成立的一種方式,一般口頭形式是用語言來進行表達,只要確定最終的意思,那麼就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但口頭形式對於之後引起糾紛是很難取證的,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條款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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