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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是否有口頭形式與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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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形式是否有口頭形式與書面形式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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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原《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結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口頭形式”的對稱。當事人採用文字形式所為的意思表示。它具有權利義務關係明確,有據可查,便於預防和處理糾紛的優點。並可作如下分類:



    
(1)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前者指行為人採用普通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如書面合同,授權委託書、書信和電報等。後者指行為人除採用普通文字進行外,還須履行法律所規定的其他形式,才能完成意思表示。如經公證、鑑證、審核、登記等。



    
(2)法定書面形式和約定書面形式。前者指由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以文字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後者指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以某種書面形式進行意思表示。各國民法對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均重視書面形式。



    如《蘇俄民法典》第44條規定:“下列行為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一)國家組織、合作社組織、社會團體之間的法律行為,以及這些組織同公民間的法律行為;



    
(二)公民之間發生的金額在100盧布以上的法律行為;



    
(三)公民之間的、而法律要求遵守書面形式的其他法律行為”。美國《統一商法典》也規定:“買賣契約價金在500美元以上的,應以書面形式訂之。”我國原《經濟合同法》第3條規定:“經濟合同,除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合同的形式的意義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有着明確的解釋,形式目是分為六種,其中最常見也是最普遍的就是以書面形式簽署的合同,該合同必須要雙方進行閲讀簽字之後方能生效,這就保證了合同的合理性和準確性,不會由於沒有證據而導致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