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抵押合同未辦理抵押登記有效嗎?
合同當然是有效的,必須登記的抵押權,如未登記,只是抵押權可能未生效。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條 【合同效力與物權變動區分】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未辦理抵押登記時債權人的請求權類型
按照區分原則,在抵押合同有效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享有兩種請求權。
第一是登記請求權,即登記權利人針對登記義務人,請求協助辦理抵押登記的權利;
第二是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合同擔保義務的權利。
在抵押合同有效前提下,債權人請求抵押人協助辦理抵押登記,設立抵押權,就抵押物取得優先受償權,也可以通過行使抵押合同上的擔保權來保障其債權的實現。抵押人與債權人基於抵押合同所創設的擔保權利在性質上屬於債權。
二、債權人行使不同請求權的結果有哪些?
當抵押人違約未辦理抵押登記時,抵押人可能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抵押合同上擔保義務等三種責任。未辦理抵押登記與抵押人無關時,抵押人僅承擔抵押合同上的擔保義務。具體如下:
1.繼續履行的違約責任。在能夠繼續辦理抵押登記情況下,當債權人行使登記請求權,要求抵押人辦理抵押登記時,根據規定,抵押人應承擔協助債權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義務。
2.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在不能繼續辦理抵押登記,例如抵押物被查封的的情況下,當債權人要求抵押人賠償因未進行抵押登記給其造成損失時,抵押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拒絕辦理抵押登記致使債權人受到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3.抵押合同上的擔保義務。無論抵押人是否違反抵押登記的義務,根據區分原則,只要抵押合同有效,債權人就可以要求抵押人承擔抵押合同上的擔保義務。當事人之間訂立抵押合同的意思表明,抵押人同意以抵押權的實現方式來清償債權,也就是説,只要主債務人未依約向債務人清償債務,債權人可以就該標的物變價來實現債權。所不同的是,在辦理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可以直接行使抵押權,在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情況下,債權人只能請求抵押人在抵押物價值範圍內承擔擔保義務。
合同的生效只需要當事人雙方的合同建立在違法並且是協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實平等的前提之下而且由雙方簽字,蓋章就可以生效,但是如果是抵押權要生效,首先必須要合同生效,並且同時要雙方去辦理相關的抵押登記,這時候抵押權才開始生效,否則只有一項手續,抵押權是不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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