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對抵押合同有什麼影響
在抵押登記對抵押合同效力的認定上,《合同法》與《物權法》有很大的不同,《物權法》嚴格區分了登記這一行為對物權變動和合同生效的影響,那麼依據該法,登記對抵押合同有什麼影響呢?本站的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登記對抵押合同有什麼影響
《合同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生效時,依照其+規定。由此可見,不動產抵押合同應自辦理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但是《物權法》改變了之前的認定形式,抵押登記對不動產抵押合同效力的影響應細化到以下三個方面:
(一)抵押登記不是不動產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合意的結果,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只要當事人雙方根據要約和承諾的規則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據擔保法的規定簽訂了書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不動產抵押合同即告成立。
(二)抵押登記不是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法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具體情形,而法律、行政法規對抵押登記的規定,不屬於強制性規範,因此不能絕對地以抵押物是否進行登記來認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三)抵押登記是抵押權設立行為。不動產抵押合同是當事人以不動產為特定物設立抵押權的協議,屬設權合同,但不動產抵押合同並不能直接設立抵押權,抵押權的設立需要履行設立手續,即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的公示手續,故不動產抵押登記是抵押權的設立行為。以未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而否定抵押合同的效力,混淆抵押合同的生效與抵押權的設定。
二、沒辦登記的抵押合同怎麼辦?
司法實踐中,對於已經合法成立或者已簽訂的但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動產抵押合同,應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一)在債權人不主張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補辦抵押登記。如無其他債權人對不動產抵押物主張權利或者不動產抵押合同無效的情況下,抵押權人要求抵押人補辦登記的,法院應予支持。因為不動產抵押合同訂立後,未辦理抵押登記,只是抵押權沒有設定,抵押合同並不因此而無效。合同既已生效,對合同當事人就產生拘束力,負有辦理抵押登記義務的當事人就應按合同履行。
(二)權利憑證已經交付而登記機關有過錯的,可以認為抵押權已經設立。如因登記機關的原因,未辦登記手續,抵押人已將抵押財產的權利憑證交付給抵押權人的,法院可以認定抵押權有效設定,但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三)抵押人故意不辦理登記的,要承擔違約責任。如債權人無過錯,法院可判令負有辦理抵押登記義務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實踐中有抵押人在不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後故意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情形,法院如查證屬實,可依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判令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當事人在形成了抵押權關係之後,需要簽訂一份抵押合同,同時也是要將抵押合同辦理登記的,不然的話抵押行為就有可能不能對抗第三人。這便是登記對抵押合同最大的影響。要是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雖然抵押合同不會無效,但卻有可能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梅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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