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登記生效的合同有哪些?
一、我國的登記生效的合同有哪些?
需要批准登記生效的合同有:
1、不動產買賣合同。
2、抵押合同。
4、一般涉及羣體性利益的、進出口類的、需要公示的、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需要備案的合同都應當依法、依規進行備案。
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為以下五種:
1、以無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3、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5、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以其他財產設立抵押權的,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未辦理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這是關於抵押合同要式性的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書面形式;二是口頭形式。抵押合同是當事人對未來的事項達成的協議,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沒有書面的抵押合同,不僅擔保的範圍不好確定,甚至連是否設置抵押、以什麼作抵押、抵押合同生效的日期都無法確定。如果當事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可以認為抵押合同沒有成立。
二、合同生效的四個條件是什麼?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為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為根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抵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3、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抵押擔保的範圍;
5、當事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上述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對當事人來説,合同就是法律。合同的內容必須完備、具體、明確,才好履行。合同的性質不同,合同的內容也不相同。
因為社會生活中合同的內容和性質非常的多,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根據自己籤的合同的內容,比如是房屋買賣合同的,如果不到房管局辦理房產證的過户,合同也不生效的。如果在實際中需要簽訂抵押合同的人就要了解清楚這點,以免合同沒有登記無效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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