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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民收養登記的辦理程序有哪些

1、提交收養材料收養關係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係的登記手續,並提交相應的收養材料。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我國公民收養登記的辦理程序有哪些

2、審查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審查時,收養登記機關可以進行有關的調查、對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詢問,調查應當製作調查記錄,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3、發證經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説明理由。

沒有子女是傷痛的,收養成了一個擁有子女的途徑之一。在進行收養的時候,要按照相應的流程進行,避免發生一些不可避免的錯誤和麻煩。對於成功收養的要頒發相應的收養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