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訂立

法律規定越權代理法條是什麼?

一、越權代理法條是什麼?

法律規定越權代理法條是什麼?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一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第一百七十二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對於越權代理應如何處理,如果受託人超越受託權限而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受託人也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於除委託合同當事人雙方另有約定外,合同責任一般為過錯責任,並且通過舉證責任的倒置來維護無過錯的合同當事人一方的合法權益。

因此,如果受託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並無過錯,那麼受託人就可以免責,即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越權代理的特點是什麼?

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説,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我們國家是明確規定可以委託他人代理相關的行為的,同時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不能夠超越權限代理行為,否則的話會導致代理行為本身是效力待定的,是需要有相關的委託使人在一個月的時間之內作出是否追認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追認的話就是屬於無效的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