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代理行為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一、越權代理行為的法律規定有什麼?
代理是現代民法中一項重要的制度。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授權,以被代理人的名義獨立與第三人發生法律行為,產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因此,代理行為要在代理範圍之內行使。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其代理行為中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構成法律上的無權代理。無權代理中,被代理人往往是受害人,要他就未授權的他人行為承擔責任,顯然是有失公允的。所以,在越權代理行為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情況下,應該不對其生效,而只發生越權代理人對被代理人和第三人的賠償責任。越權代理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對該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172條明確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二、越權代理與無權代理的區別有什麼?
與其他類型的無權代理相比,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
第一,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權限。如果代理人沒有獲得委託人的任何授權,或者其所享有的代理權已經終止,就只能構成沒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無權代理,而不能構成越權代理。
第二,代理人在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也就是説,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雖然與其獲得的代理權有關,但卻超出了具體的權限範圍。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代理權限之內,就屬於有權代理,而不會構成無權代理。在越權代理的情況下,代理人超越代理權的範圍從事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其法律後果應由代理人自行承擔。如果代理人的代理行為中只有一部分屬於越權代理,其餘的部分仍然在代理權的範圍之內,那麼就僅僅是該超越代理權的部分構成無權代理,其他部分仍應認定為有權代理。
《民法典》中規定了越權代理行為的法律效力,存在無權代理或越權代理時,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認可,該行為才具備法律效力。越權代理具有如下特徵,代理人在實施具體代理行為時,具有一定的代理限制;實施代理行為時,超越了委託人的授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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