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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訴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法律援助是我們國家司法機關保障人民訴訟權益的一種司法程序,是我國保護保障人權的體現。國家為了能夠更好的管理我們的法律援助手段,以及規範與之相關的司法程序。我們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相應的規定。在此,小編就為大家收集了法律援助申訴代理的規定,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法律援助申訴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一、法律援助申訴代理的規定是什麼?

為貫徹中辦國辦《關於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中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參與申訴案件代理制度的精神,將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納入法律援助範圍。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建立申訴案件法律援助工作機制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第一條本意見所稱申訴案件,是指符合下列案件範圍,且屬於我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案件:

(一)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含國家賠償)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的申訴;

(二)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的申訴;

(三)不服人民檢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決定,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

(四)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提出的申訴;

(五)不服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決定提出的申訴;

(六)不服人民檢察院其他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提出的申訴。

第二條符合《法律援助條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所確定事項範圍、申請條件及管轄權限的申訴案件,申訴人可以向相應的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不予法律援助,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已受理申訴的案件除外:

(一)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提出申訴的;

(二)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是人民法院根據人民檢察院的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再審後作出的;

(三)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複查的;

(四)對不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立案複查且採取公開審查形式複查終結;

(五)人民檢察院已經審查終結作出決定就同一事項提出援助申請的;

(六)其他無法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情形。

第四條申訴法律援助申請,由受理申訴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同級法律援助機構受理。上級法律援助機構認為確有必要提級受理的,也可以由上級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第五條法律援助機構對符合下列條件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受理,本意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符合本意見第一、二條規定的申訴案件;

(二)符合本意見第四條管轄規定;

(三)申訴人是原民事、行政案件的當事人或是原刑事案件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四)申請材料齊備。

國家制定的法律援助是為了幫助那些經濟能力較弱的訴訟當事人。法律援助手段也是作為一種司法程序,我們司法機關在進行這種司法程序的時候,國家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證司法的有序進行,同時保障人民的權益。對法律援助手段運用到司法程序中去的過程中,制定了法律援助申訴代理的規定,目前正在有序實驗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