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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追及效力是指什麼

抵押權追及效力是指什麼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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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權的公示登記效力,抵押權警示效力?

一、抵押權的公示登記效力民事調解協議中和執行過程中提供財產抵押的公示登記。如上所述,為民事調解協議中的義務人提供財產抵押、為被執行人提供財產抵押屬於民事擔保,當事人之間應當簽訂抵押協議,抵押協議一經簽訂即發生法律效力,但只有依照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即民事協議中的權利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才取得了抵押權;只有依照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和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辦理了抵押登記,才取得了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既然現有法律能夠解決民事調解協議中和執行過程中的抵押登記問題,在審理和執行過程中就依法辦理抵押登記。二、抵押權警示效力抵押權登記的目的在於告訴公眾在該物上抵押權設立、變更以及消滅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讓第三人瞭解該物抵押權的變動情況,然後,自己決定是否進行有的法律行為。因為,根據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則,法律對債權人對自己是否成為抵押權人以及成為第幾順序的抵押權人的事宜無權作出禁止性規定。如果在抵押物上已經存在着順位優先的抵押權,抵的權人的權利實現就會受到障礙,就會有風險,但如果進行抵押權登記,就可以給抵押權取得人提供足夠的警示,使之瞭解設立後順位抵押權的風險,從而為其行為選擇提供全面的法律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