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權代表和越權代理的合同效力是什麼?
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慮的因素為:相對人的主觀狀態。我國《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條:“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由法律規定可看出,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權的行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要考慮的因素為:相對人的主觀狀態。
1、相對人為善意的則合同有效
相對人為善意即合同相對人主觀上不知道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訂合同行為超越了權限,該合同有效。因為基於維護市場秩序的穩定,須要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若因此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法定代表人向公司承擔責任。
2、相對人為惡意的則合同效力待定
若合同相對人的主觀為惡意,即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簽訂合同的情況,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
若公司對簽訂的合同進行追認,則該合同有效;若公司為在合理時間內對該合同追認或者明確不承認該合同的效力,則該合同無效。
根據法律的規定及實務案件,看出書面形式要比口頭形式跟安全,體現在一下兩點:
1、我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合同訂立形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2、在實務中,當發生糾紛時,書面形式要比口頭形式更容易獲取證據。
此時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屬於善意的,也就是在不知道其是越權簽訂合同的情況下,那此時就會認定該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否則就會認定合同效力待定。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對外代表公司的時候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再出具授權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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