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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如何處理保險代理合同糾紛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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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有什麼具體處理的辦法?

在解決保險代理合同糾紛時有幾種方式可以選擇:
(1)協商解決
協商解決是合同雙方當事人在自願、互利、互諒、尊重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糾紛相互溝通,友好協商,最後達到消除雙方的矛盾的目的,並達成一致意見的方法。這是保險代理合同糾紛的最常見的處理方式。
(2)調解解決
調解解決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都信賴的第三方出面,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並聽取雙方的意見的基礎上,作出的使雙方都可以接受的解決糾紛的調解協議.調解一般是在雙方無法通過自行協商消除分歧時採用。調解人一般選取處在中立地位,具有一定權威的第三方。保險代理糾紛的調解人一般由保險行業協會或其它中介機構承擔。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爭議或糾紛的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定,將爭議事由交與第三人(仲裁)居中調解,並做出裁決。雙方應保證承擔因此確定的責任和自動履行裁決。
(4)訴訟
當前面的處理方法都失效時,可由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和訴訟參與人(包括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審理法律糾紛中的活動。訴訟方式在解決合同糾紛中具有最高權威性,但這一方式只在糾紛雙方矛盾激化,並不可調合時才採用。畢竟訴訟方式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會極大地損害雙方當事人的公眾形象,所以當事人應當謹慎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先達成了仲裁協議,在仲裁判決之前都不得進行訴訟申請,否則會被法院駁回.訴訟申請的提出是有時間限制的,這就是訴訟時效。所謂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內不行使權利就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律制度。在民法通則中規定,對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法律時效期間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