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技術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1)兩者存在的社會領域不同
勞動合同存在於勞動力使用權的轉讓領域,涉及勞動過程的發生與實現。技術合同調整的則是平等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2)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同
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另一方必須是勞動者;而技術合同則沒有這樣嚴格的要求,雙方當事人沒有限制,可以同時或者分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團體等。
(3)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係不同
勞動合同是關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該關係經過勞動合同法的調整而成為勞動合同法律關係;而技術合同一般不存在勞動關係,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所具有的管理上的從屬關係。
(4) 合同的內容不同
勞動合同中有關勞動和勞動條件、工作環境等的條款,在技術合同中不會出現,二者的法定內容分別在《勞動合同法》和《民法典》中有規定。
二、技術合同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1、技術合同的標的與技術有密切聯繫,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有不同的技術內容。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成果,技術服務與技術諮詢合同的標的是特定的技術行為,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兼具技術成果與技術行為的內容。
2、技術合同履行環節多,履行期限長,價款、報酬或使用費的計算較為複雜,一些技術合同的風險性很強。
3、技術合同的法律調整具有多樣性。技術合同標的物是人類智力活動的成果,這些技術成果中許多是知識產權法調整的對象,涉及技術權益的歸屬、技術風險的承擔、技術專利權的獲得、技術產品的商業標記、技術的保密、技術的表現形式等,受《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祕密法》等法律的調整。
4、當事人一方具有特定性,通常應當是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技能的技術人員。
5、技術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綜合上面所説的,技術合同和勞動合同都需要在雙方平等、自願的情況之下進行簽訂,但對於這兩者合同是完全不一樣的,對於技術合同標的物是屬於人類智力的勞動成果,而對於勞動合同是為了保障到勞動者和單位的合法權益而所簽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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