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開發合同與技術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一、軟件開發合同與技術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技術合同和軟件開發合同的區別如下:
1、注意事項不同
技術合同不可草率進行,需要簽訂雙方有一定的信任關係,個人與單位網籤合同一般要找到有一定規模的知名的公司。
而軟件開發合同主體認定不明購軟件開發者由於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犯一些比較初級的錯誤。有時代表發展商簽約的人並不是法人代表,或者合同上的軟件開發商並不是該房產土地擁有者,這些都是可能導致合同無效的問題。
2、適用對象不同
技術合同在軟件開發預售時採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買受方付清全部房價款後,可直接辦理過户手續。
而軟件開發合同軟件開發出售合同適用於軟件開發現居(竣工驗收合格取得軟件開發證)銷售。
3、包括內容不同
技術合同內容包括甲方土地使用依據及軟件開發狀況,包括位置、面積、現房、期房等;房價,包括税費、面積差異的處理、價格與費用調整的特殊約定等;
而軟件開發合同包括付款約定,包括優惠條件、付款時間、付款額、違約責任等;交付約定,包括期限、逾期違約責任、設計變更的約定、軟件開發交接與違約方責任等;
二、技術合同的判別標準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第二十章技術合同的規定,
第八百四十三條 技術合同是當事人就技術開發、轉讓、許可、諮詢或者服務訂立的確立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合同。
第八百四十四條 訂立技術合同,應當有利於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促進科學技術成果的研發、轉化、應用和推廣。
同時技術合同又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以下是不同類型的技術合同的判別標準:
第八百五十一條 技術開發合同是當事人之間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品種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包括委託開發合同和合作開發合同。
技術開發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當事人之間就具有實用價值的科技成果實施轉化訂立的合同,參照適用技術開發合同的有關規定。
第八百六十二條 技術轉讓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專利申請、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讓與他人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許可合同是合法擁有技術的權利人,將現有特定的專利、技術祕密的相關權利許可他人實施、使用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中關於提供實施技術的專用設備、原材料或者提供有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約定,屬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八百七十八條 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技術服務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解決特定技術問題所訂立的合同,不包括承攬合同和建設工程合同。
以上就是對軟件開發合同與技術合同的區別有哪些的相關解釋。技術合同的判別標準為雙方當事人是否有就技術開發、轉讓和許可、諮詢等內容簽訂了相關的協議,同時技術合同又分為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技術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等不同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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