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給公司打工沒有合同工資沒收到怎麼處理?
一、勞動者給公司打工沒有合同工資沒收到怎麼處理?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並且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向法院起訴,從而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如果用人一方是個人的,此時個人是不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所以雙方形成的並不是勞動關係,而是僱傭關係處理,不給工資的可以向法院起訴當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公司沒有將訂立的勞動合同給勞動者的怎麼辦?
公司不肯給員工勞動合同,如果不能協商解決,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有哪些?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單位拒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支付勞動者的二倍工資,但是如果是勞動者拒不與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此時,用人單位應當主動終止與該勞動者的勞動關係,如果是已經到期的勞動合同未續訂的,此時視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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