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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有哪些義務,出賣人有哪些義務

我們都知道,買賣是商品交換最普遍的形式,而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那麼,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究竟有哪些義務呢,而買受人有哪些義務呢?下文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講述。

買受人有哪些義務 出賣人有哪些義務

一、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哪些義務

1、交付標的物。

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

買賣合同以轉移標的物 所有權為目的,因此出賣人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歸買受人的義務。為保證出賣人能夠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歸買受人,出賣人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條)。

依《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的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其轉移。所以,在一般情形下,交付標的物即可轉移物的所有權。但對於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動產和不動產,因其所有權的轉移須辦理特別的手續,出賣人應依約約定協助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的登記等有關的過户手續,並交付相關的產權證明給買受人。

《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因此,若當事人有此約定,則雖將交付標的物也不轉移所有權。

《民法典》第六百條規定:“出賣具有知識產權的計算機軟件等標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該標的物的知識產權不屬於買受人。”因此,在買賣的標的物為知識產權的載體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出賣人僅負有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而不負有轉移知識產權的義務,買受人也不能取得標的物的知識產權。

3、瑕疵擔保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

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即出賣人須保證標的物移轉於買受人之後,不存在品質或使用價值降低、效用減弱的瑕疵。標的物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的,稱為物的瑕疵。依其被發現的難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劃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

標的物瑕疵應由出賣人負擔保義務時,如有瑕疵,買受人可以請求減少價款,也可以要求出賣人更換、修理,或者自行修理,費用由出賣人負擔。因標的物的瑕疵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二、買受人有哪些義務

1、支付價款。

價款是買受人獲取標的物的所有權的對價。依合同的約定向出賣人支付價款,是買受人的主要義務。買受人須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時間、地點支付價款,並不得違反法律以及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合同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應依法律規定、參照交易慣例確定。

2、受領標的物。

對於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及其有關權利和憑證,買受人有及時受領義務。

3、對標的物檢查通知的義務。

買受人受領標的物後,應當在當事人約定或法定期限內,依通常程序儘快檢查標的物。若發現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妥善保管標的物並將其瑕疵立即通知出賣人。

綜上,是關於“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哪些義務”以及“買受人有哪些義務”的有關買賣合同的法律知識,希望對解決您的買賣合同糾紛能有一定的幫助。在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應該明確自己的義務,只有這樣才能有效的避免糾紛的發生。但在實踐中,不少人並沒有做到,因此,糾紛不斷出現。當您的合同權利被對方侵犯時,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維護好自己的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