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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哪些主要義務

根據法律規定,出賣人的合同義務有:
1.交付標的物或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2.交付有關單證和資料的義務;
3.按期交付標的物的義務;
4.按約定遞交交付標的物;
5.交付符合質量要求的標的物;
7.對標的物權利瑕疵擔保義務;
8.按約定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義務;
9.回收義務,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標的物在有效使用年限屆滿後應予回收的,出賣人負有自行或者委託第三人對標的物予以回收的義務;
10.保密義務,即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條,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的單證,並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

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有哪些主要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