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賣人義務包括哪些方面?
一、出賣人義務包括哪些方面?
1、交付標的物。交付標的物是出賣人的首要義務,也是買賣合同最重要的合同目的。標的物的交付可分為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現實交付是指標的物交由買受人實際佔有;觀念交付包括返還請求權讓與、佔有改定和簡易交付。
2、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買受人的最終目的是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將標的物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是出賣人的另一項主要義務,這也是買賣合同區別於其他涉及財產移轉佔有的合同的本質特性之一。
3、瑕疵擔保義務。出賣人對其所轉讓的財產負權利瑕疵和物的瑕疵的擔保義務。
(1)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權利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移轉的標的物,擔保不受他人追奪以及不存在未告知權利負擔的義務。標的物的權利瑕疵,可表現為出賣人未告知該標的物上負擔着第三人的權利,或者是出賣人未告知標的物無權處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權利瑕疵須為在買賣合同成立時即已存在,且於合同成立後仍未能除去,同時買受人不知道權利瑕疵的存在,否則,出賣人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時,買受人可請求出賣人除去權利負擔,並可根據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請求出賣人負不履行債務或損害賠償的責任。
(2)物的瑕疵擔保義務。是指出賣人就其所交付的標的物具備約定或法定品質所負的擔保義務。即出賣人須保證標的物移轉於買受人之後,不存在品質或使用價值降低、效用減弱的瑕疵。標的物欠缺約定或法定品質的,稱為物的瑕疵。依其被發現的難易程度,物的瑕疵可劃分為表面瑕疵和隱蔽瑕疵。
二、出賣人承擔責任的方式有什麼?
1.繼續實際履行合同。
因買賣合同標的的權利瑕疵致使買受人取得的標的被第三人依法取得後,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重新提供出賣物,因此而引起的合同履行期限延誤的,出賣人應當依照合同及法律的規定承擔遲延履行合同的責任。
2.解除合同。
當出賣人實際不能履行或者買受人認為沒有必要履行合同時,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承擔合同不能履行的責任。
3.賠償損失。
如果因第三人主張權利給買受人造成損失時,出賣人應當賠償。
4.支付違約金。
需要指出的是,此處所指違約金僅限於有關權利瑕疵的違約金,如果買賣合同中沒有關於權利瑕疵的違約金的約定,買受人則不能主張。
出賣人具有交付標的物,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瑕疵擔保的義務,出賣人要承擔繼續履行合同,解除合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的責任。由於第三人主張的權利給買受人造成損失,出賣人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出賣人由於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買受人認為合同沒有履行的必要時,買受人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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