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怎麼處理?
找專長律師:醫療糾紛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 知識產權律師 徵地拆遷律師 土地房產律師
要式合同是很多合同種類的一種,要式合同也包括了很多種的合同,對於要式合同,法律是有着明確的規定以及要求的,所有要式合同都必須要遵守一定的法律法規進行相關程序,那麼對於要式合同怎麼處理?相關規定是什麼?本站小編為大家簡單説明一下。
一、要式合同怎麼處理?
1、雙方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雙方通過要約與承諾的方式,已經就合同的內容達成一致,這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礎。如果雙方未就合同的內容達成合意,則無論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2、合同一方已經履行了其主要義務。合同的主要義務已經履行,説明要式合同當事人是承認合同的存在的。並且已經進入到履行合同的階段,不應當再否認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義務,就是合同中當事人所負有的基本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則視為合同已經履行。如買賣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者價款;借款合同已經支付了借款,勞務合同中已經完成了約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約定有多個主要義務時,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應當具有證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隨義務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準備工作的完成,則不得認為能夠證明合同成立。
3、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説明其已經承認對方的履行行為是對合同的履行,這顯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為前提的。但這裏應當注意,接受履行應當具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誤以為是贈與而接受,而對方則是履行其買賣合同義務而交付的,則不能認為是接受履行。
二、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有什麼區別
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須採取一定的形式為標準,合同可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必須採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採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則為不要式合同。根據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有權選擇合同形式,故合同以不要式合同為常態,但對於一些重要的交易,如不動產買賣,法律常規定當事人應當採取特定的形式訂立合同。
區分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義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因素。
1、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須具備特定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則指合同的成立無須具備某種特定形。
2、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那麼何謂要式合同,學術界卻有不同的解釋.關於適用的文書,是指上述行政機關的職員在職務上製作、取得的文書、圖畫以及電磁記錄等。
3、所謂要式合同,是指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形式或手續訂立的合同,與此相對應的要式合同一個概念為不要式合同,即法律不要求必須以某種形式訂立,當事人可以任意採取何種形式都為有效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以履行特定方式為合同成立的要件,合同是否要式的關鍵在於合同的存在,受益人的撤消或變更不必徵得同意,但必須通知變更的結果。
5、其區分標準一般而言是:“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為要式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稱之為不要式合同。”為了深刻認識這一標準必須進一步理解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基礎──要式行為和不要式行為。
有關要式合同怎麼處理的問題,法律是有着相關的明確法規的,不管是什麼要式合同,都需要按照以上的規定進行處理以及相關程序,為了能夠讓合同合法的進行,雙方在簽訂要式合同之前一定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合同的相關事項辦理,保證他人也是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許昌律師。
-
借款合同中債權轉讓合法嗎
律師解析:民間借貸債權轉讓是合法的。在民間借貸中,債權是可以轉讓的,只要雙方之間達成轉讓協議就可以了,在債權轉讓後,需要書面通知債務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不能轉讓的:(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法律依...
-
《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律師解答:是。律師解析:《民法典》規定房屋買賣合同是可以繼續履行的,主要由當事人約定。具體規定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房屋買賣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買賣合同,它是指出賣...
-
被網貸騙簽了合同該怎麼處理
律師解析:被網貸騙了簽了合同的處理方式是,首先,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撤銷;涉嫌詐騙罪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處理。合同被撤銷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一方以欺詐手...
-
廣告是要約嗎
律師解析:廣告一般屬於要約邀請,但是如果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條件的,則構成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要約是希望與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