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實際上是什麼?
一、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
不要式合同與要式合同區別實際上是一個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問題。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經過批准或登記才能生效,則合同未經批准或登記便不生效;若法律規定某種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則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時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區別在於,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作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法律關於形式要件是屬於成立要件還是生效要件的規定,應根據法律規定的涵義及合同的性質來確定。例如《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法律對這種合同的形式要件的規定屬於成立要件而非生效要件的規定。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未根據法律的規定採用一定的形式,則合同不能成立:但有時法律規定的形式要件屬於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採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合同不能生效。
例如擔保法規定,抵押合同依法應登記而不登記的,則不能產生法律效力,因此形式要求屬於生效要件。當然對於不要式合同而言,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合同形式,無論採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合同分為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是相對於要式合同的法律概念。是指當事人訂立的合同依法並不需要採取特定的形式,當事人可以採取口頭方式,也可以採取書面方式。不要式合同採取不特定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遺贈扶養協議等就屬於要式合同,民間借款合同就屬於不要式合同。要式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在於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對合同的形式要求會影響合同的生效。
二、什麼是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的合同。前者稱為法定之要式合同,後者稱為約定之要式合同。根據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可將合同分為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的形式和手續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的合同。
三、要式合同的作用有哪些?
要式合同的作用在於:
1、作為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合同如果不依法定形式訂立,就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該合同無效。
2、作為證明合同存在及內容的證據。即合同雖然沒按法定形式訂立,但合同並非無效,只是不能強制執行,在發生訴訟時,必須以法律規定的形式(如書面形式、公證人。
綜上所述,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的區別實際上是一個有關合同成立與生效的條件問題,我們記住這點就比較容易將兩者區分開來。要式合同成立和生效需要特定的法律形式,而不要式合同成立則沒這樣的要求。其實我們日常生活中接觸的大部分合同都屬於要式合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十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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