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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訴訟地確定要怎麼處理?

我們都知道簽訂合同,是在兩個人都同意了裏面的內容確定了事實的情況下才簽訂的,還有一點我們要特別清楚的就是合同簽訂的地方的問題,簽定的地方必須是要與合同籤的地主一致才行,那就來了解一下合同簽訂訴訟地確定要怎麼處理?下面就來聽聽小編的看法。

合同簽訂訴訟地確定要怎麼處理?

一、合同簽訂訴訟地確定要怎麼處理?

合同簽訂地的認定是合同法司法解釋(二)中第四條解釋講到的內容,本條旨在解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時,如何認定合同簽訂地的兩個特殊問題。

第四條解釋:【合同簽訂地的認定】

第四條 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條文理解】

本條旨在解決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時,如何認定合同簽訂地的兩個特殊問題。一是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問題;二是合同未約定簽訂地,簽字與蓋章地點不同,何處為合同簽訂地。本條規定有效地統一了裁判尺度,規範了司法活動。根據《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然而,世界上的事物往往是錯綜複雜的,僅憑本條法律還不能解決所有相關問題,需要從審判實踐的角度,以司法解釋的方式加以完善。實務中,合同簽訂地條款通常是由雙方當事人在同一地點訂立的,實際簽約地與合同簽訂地條款的記載基本是一致的,目的在於把合同簽訂地固定化。本條解釋針對第一個問題,規定以合同約定的簽訂地為準,體現了約定優先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符合合同法的自願原則。因為合同是當事人協議的民事法律行為,既然雙方當事人約定了合同簽訂地條款,該條款就應當對其有約束力。這樣規定也便於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否則,合同簽訂地條款就會成為無用條款,違背了當事人締約的本意。

關於本條解釋中的第二個問題,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合同簽訂地,進行異地簽約,一方先在合同書或者確認書上簽字或者蓋章,再將合同書或者確認書寄給另一方簽字或者蓋章,最終完成簽約過程。在此過程中,一方簽字或者蓋章後並未達成合意,認定最後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既符合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也符合長期以來的審判實踐。1986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關於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問題的批覆》指出:“凡書面合同寫明瞭合同簽訂地點的,以合同寫明的為準;未寫明的,以雙方在合同上共同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雙方簽字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以最後一方簽字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該批覆與本條解釋的規定精神完全一致。

通常情況下,承諾生效的地點是合同成立的地點,亦即當事人經過對合同內容協商後,最終意思表示一致的地點。該地點應確定為合同簽訂地。對此,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有所不同,在以電報、信件訂立合同的情況下,在大陸法系承諾生效採用送達主義,承諾生效的地點為收件人所在地;在英美法系承諾生效採用發信主義,因而承諾生效的地點為發信人所在地。在我國,法律規定必須辦理特定手續才能成立的合同,以辦理完特定手續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當事人對合同成立有特別約定的,應以辦理完特定手續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譬如,雙方當事人約定合同需要經過公證,那麼公證的地點為承諾生效的地點,亦即合同簽訂地。關於合同轉讓後如何確定合同簽訂地的問題,應以轉讓合同共同簽字或者蓋章的所在地為合同的簽訂地;異地簽訂合同的,則以最後一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正確認定合同簽訂地,對於維護國家主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及時處理合同糾紛,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第一,合同簽訂地是確定合同糾紛訴訟案件的地域管轄的依據之一。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5條的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做有利於原告選擇管轄法院,貫徹方便訴訟和方便審理的原則;在涉外訴訟中,合同簽訂地對案件管轄更具有影響力。根據該法第241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合同簽訂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由此可以看出,正確認定涉外合同的簽訂地,不僅可以方便我國當事人訴訟,節約訴訟成本,還能有效地維護我國司法主權,樹立我國的法治權威。

第二,合同簽訂地是選擇涉外合同準據法的衝突規範的連結點之一。根據《民法通則》第145條第2款和《合同法》第126條的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的法律。如果糾紛在中國法院解決,合同簽訂地即可作為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連結點,從而適用中國法律。即使合同約定適用外國法律或者地區法律,如果當事人不能提供,人民法院也無法查明,或者該國法律或者地區法律對此未作規定的,均可直接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繫的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處理糾紛。

以訂立合同簽訂地條款、在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等方式認定合同簽訂地,均以書面合同為前提,因此,本條解釋僅適用於訂立書面合同的情形,口頭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雖然也存在合同簽訂地,但不涉及簽字蓋章的問題。根據《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書面合同形式分為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當事人約定所採用的兩種,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再現內容的方式達成的協議。採用書面形式,可以使簽訂的合同規範化,有據可查,有助於防止爭議和糾紛的解決。因此,我國許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了多種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譬如,《物權法》規定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等合同,《海商法》規定船舶所有權的轉讓、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賃合同)、海上拖航等合同,都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其他法律如《擔保法》第13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6條、《合夥企業法》第3條、《商業銀行法第》第37條、《勞動法》第19條也規定訂立具體合同要採用書面形式。此外,《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8條也規定訂立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這些合同的成立都必須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合同生效的地點應按照本條解釋規定的方法來認定。

在合同上訂立合同簽訂地條款、簽字、蓋章或者既簽字又蓋章,均不影響對合同簽訂地的認定,關鍵是雙方當事人在一地還是異地簽字或者蓋章,異地簽字或者蓋章的先後順序。本條解釋的目的是認定合同在異地簽字或者蓋章的情況下以哪個地點為合同簽訂地。

認定合同簽訂地還要注意審查兩點:第一,合同無效或者未生效。譬如,有證據證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的簽字、蓋章是假的;第二,當事人規避中國法律強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規範。例如,雙方當事人在北京簽訂了在我國履行的中外合資企業合同,卻故意在合同中訂立了合同簽訂地在東京的條款,企圖製造連結點規避適用我國法律,對該約定簽訂地的條款的效力則不予認定。

綜合上面所説的,合同簽訂訴訟地確定要怎麼處理?合同的簽訂訴訟地必須要與合同是一樣的,籤訴地在哪裏,説明這份合同就受哪個地方管轄,如果不一致的話,這份合同就可以認為是無效的合同,應此,籤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這一點,千萬不要亂籤。

標籤:訴訟 合同 簽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