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糾紛

合同糾紛怎麼處理格式條款?

一、合同糾紛怎麼處理格式條款?

合同糾紛怎麼處理格式條款?

合同糾紛處理格式條款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判斷是否有效,比如加重對方的責任,沒有盡到提示義務的格式條款無效。具有《民法典》第497條規定的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百零六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二、格式條款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免除其責任的條款】

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法定義務。例如:以格式條款作出的下列免責應屬無效:本店對所銷售的新手機一律不承擔三包責任;消費金額100元以下,謝絕出具發票;存款被人冒領,本行不承擔責任。

【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

指格式條款含有對方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承擔的義務。例如:規定消費者對不可抗力發生的後果也應承擔責任;規定消費者承擔超乎常理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偷一罰十)。

【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條款】

指排除對方按照合同的性質通常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例如: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規定,消費者對受領的具有嚴重瑕疵的標的物只能請求修理或更換,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減少價金,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簽訂格式條款之後,是容易產生一些糾紛的,最常見的就是因為沒有盡到提示的義務,所以需要做出不利於格式條款提供方的解釋,因此如果簽訂的是格式條款,那麼一定要注重盡到提示的義務。

標籤:合同糾紛 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