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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員工簽訂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1、公司最晚在什麼時間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與員工簽訂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未訂立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而滿1年仍末簽訂的,則視為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分析上述規定不難發現,企業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寬限期為1個月,也就是説在用工開始後的1個月內簽訂均不違法,《勞動合同法》縱觀各類不簽訂書面合同的企業的情況,不願意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無非是為避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風險、社會保險的繳納等法律義務。但事實上,此種不規範操作可能反而會給企業帶來更多不利因素。

2、如果勞動者在單位多次通知甚至將合同交至其手中時,勞動者仍然不簽訂怎麼辦?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5條明確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這是對勞動者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的明確規定,增加了《勞動合同法》的可操作性。對保護企業利益有一定的積極意義,在1個月的寬限期屆滿的時候,企業完全有權因為勞動者不願意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提出終止勞動關係,並且不用支付賠償金。但此處用到的是“應當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應當”而不是“可以”,則説明如逾期,超過這1個月的寬限期不進行書面通知終止勞動關係的,就仍須承擔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3、勞動合同要具備哪些基本要件?

勞動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條例》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是:(1)勞動合同期限。主要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等三種形式;(2)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工種和崗位,以及該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勞務、工作班次等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主要包括勞動安全和衞生規程,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護規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等內容;(4)勞動報網站酬。主要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5)勞動紀律。主要包括企業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執行程序;(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用人單位出資招收錄用、出資培訓、勞動者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以及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

需要説明的是,勞動合同必備條款不全,但不影響雙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義務履行的,勞動合同成立,勞動者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

綜上,勞動合同是一定要籤的,好多公司可能以為我不籤勞動合同方便我辭退或者規避一些勞動者可能發生工傷的風險,殊不知,這樣反而是最有風險的行為,不僅意味着可能付出更多的薪酬而且也不能規避任何風險。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為大家介紹的公司與員工簽訂合同注意事項相關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清遠律師。

標籤:簽訂合同 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