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分公司合同需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簽訂分公司合同需注意事項有哪些?
一般而言,分公司在總公司授權範圍內所進行的經營合同,基本上都是有效的。因此,在與分公司簽訂相關合同時,作為合同相對方,一定要審查分公司的總公司對其出具的授權委託書,明白總公司是否授權其對外簽訂合同,以及授權的額度。
到當地工商部門查詢其工商註冊資料並實地考察其公司情況,確定其真實性。核實訂約人是否經其所在公司授權委託,查驗其授權委託書、介紹信、合同書。另外還要注意:
1、合同的簽訂日期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有明確規定的,其日期不得早於合同的簽訂日期;沒有明確規定的,應註明在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且合同任何一方都必須簽署日期。
2、業務資質證明:每份合同都應附上對方的營業執照副本。副本須為最新年檢並且為原件複印,再複印無效。需要提供相關交易資質,如物質供應方銷售許可證,代理權證明等,相關要求如營業執照副本。
3、簽署人資格確認:簽署人為營業執照註明的法人代表的,可直接簽字或蓋章;簽署人為非法人代表的,應取得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權書正本,方可代表合同方簽字,否則無效。一次性長期授權的,可以提供相關授權的複印件。
二、分公司和總公司之間的區別有哪些?
1、分公司不是獨立的法人,總公司是獨立的法人。分公司是法人的派出機構,不能獨立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2、分公司經營所得屬於總公司,而不屬於分公司自有。
3、分公司對外所欠債務和法律責任也歸屬於總公司,不能自行獨立承擔責任,所發生的債權債務風險應當由總公司承擔。
4、分公司可以在總公司的授權範圍內以自已的名義開展業務活動,或代表公司進行訴訟。這是分公司和總公司內部職能部門的區別。
綜合上面所説的,與分公司進行簽訂合同,就要看分公司是否受到了總公司的授權,而且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確認訴訟的主體,分公司雖説是一個獨立的公司,但一切的法律責任還需要總公司來進行承擔,所以,不同的情況就要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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