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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適應於承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適應於承租人)

房屋租賃合同(適應於承租人)

{子問題開始}房屋租賃合同

出租方: 

承租方: 

根據《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出租方將座落於

一處(計面積 米)租賃給承租方使用。

房屋結構為: 

門窗結構為: 

地面結構為: 

二、租賃期限為一年,出租方自二0 年 月 日起將出租的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到二0 年 月 日收回。

三、租金及租金的交納期限:

四、租賃期間房屋維修由出租方負責,費用由出租方負擔。如系承租方故意造成的損壞均由承租方承擔維修責任。

五、出租方應向承租方提供水、電。水、電費用由承租方根據實際用量按國家規定標準負擔。

六、在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該房屋抵押、轉讓、出賣。否則出租方有權收回房屋。

七、合同期內,承租方在不影響房屋主體結構的情況下,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對房屋主體進行改造。合同期滿後可由承租方拆除,不拆除時也可歸出租方。出租方將房產所有權轉讓給第三方時,本合同對新的房產所有者繼續有效。

八、承租方在租賃期間的一切經營活動,均由承租方自行安排,出租方無權干涉,否則出租方應賠償承租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租賃合同期滿,如承租方到期確實無法找到房屋,出租方應當酌情延長租賃期限,如承租方經出租方酌情延期後拒不搬遷,出租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出租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由承租方負責賠償。

十一、合同期滿後,如出租方仍繼續出租房屋,承租方享有優先權。

十二、租賃期間,由於自然災害或非承租方故意的行為致使房屋毀壞和造成損失時,承租方不承擔責任。如系承租方故意造成的,其損失由承租方承擔。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否則過錯方應賠償對方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四、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不得采取阻礙對方工作、經營的方式進行解決,否則過錯方應賠償對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經濟損失。

十五、如本房屋因產權引起糾紛時,由出租方負責解決,承租方不負任何責任。租賃期間如因出租方過錯,致使第三人對該屋主張權利影響承租方正常使用時,出租方應賠償承租方一切經濟損失。

十六、其他約定事項:

十七、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應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進行協商,並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八、本合同如發生糾紛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時由承租方住所地法院管轄。

十九、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二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