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可否附條件,條件有什麼特點?
一、合同履行可否附條件?
現實生活中,附條件的合同是存在的,附條件合同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特別規定一定的條件,以條件是否成就來決定合同效力的發生或消滅的合同。《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失效。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二、合同履行條件有什麼特點?
1、所附條件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並且作為合同的一個條款列入合同中。其與法定條件的最大區別就在於後者是由法律規定的,不由當事人的意思取捨並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件。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不得以法定條件作為所附條件。
2、條件是將來可能發生的事實。過去的、現存的事實或者將來必定發生的事實或者必定不能發生的事實不能作為所附條件。此外,法律規定的事實也不能作為附條件,如子女繼承父親遺產要等到父親死亡,就不能作為條件。
3、所附條件是當事人用來限制民法典律效力的附屬意思表示。它同當事人約定的所謂供貨條件、付款條件是不同的,後者是合同自身內容的一部分,而附條件合同的所附條件只是合同的附屬內容。
4、所附條件必須是合法的事實。違法的事實不能作為條件,如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某人殺死某人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附條件可分為生效條件和解除條件。生效條件是指使合同的效力發生或者不發生的條件。在此條件出現之前,也即本條所説的條件成就之前,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狀態,當此條件出現後,即條件成就後,合同生效;當條件沒有出現(或成就),合同也就不生效。例如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甲同意把房子賣給乙,但是條件是要在甲調到外地工作過後。這個條件一旦出現後,則賣房的合同即生效。解除條件又稱消滅條件,是指對具有效力的合同,當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即成就)時,合同的效力歸於消滅;若確定該條件不出現(不成就),則該合同仍確保其效力。附條件的合同中,所附條件的出現對該合同的法律效力有決定性作用,根據本條的規定,附條件合同在所附條件出現時分為兩種情況:生效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產生法律效力;附解除條件的合同中,解除條件的出現使該合同失去效力。
合同履行可否附條件?從上述的介紹中我們可以看出,現實生活中,合同履行附條件是比較常見的一種合同形式,但是對於合同履行中附的條件,也是有嚴格的規定的,並非所有的條件都是適用的。必須要合法、由交易雙方共同協商決定,且對合同有一定的限制作用。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惠州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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