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期限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如何處理?
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是否繼續有效,應當區別對待,相對於純屬財產性質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而對於人身依附性的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
首先,從維護交易便利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來講,對於純屬財產性質的合同,比如買賣和租賃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不應影響合同的效力。因為,雖然合同相對性原則是合同法中的一個重要原則。
其次,關於具有人身依附性的合同,如服務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的,合同效力自然終止。因為這類合同的簽訂,一般都是一方當事人基於對另一方當事人本人具有的經驗、能力,甚至是個人品格方面的勝任才與之簽訂相應的合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當事人死亡,合同權利義務仍不終止的話,則有違另一方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真實意願。
另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含有人身依附的合同屬於根據合同性質不可轉讓之合同,其繼承人也不應繼承該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因此,此類合同的權利義務應該隨着合同主體的死亡而自然終止。
附期限合同尚未到期一方當事人死亡,合同是否繼續有效,主要在於合同當事人的死亡是否可以克服合同的履行,原因在於合同上的財產性權益是可以成為繼承標的的,只要合同當事人存在繼承人,合同就不會因為一方的死亡而無法履行。因為按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法定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日開始。
也就是説,在合同當事人死亡之日,合同上的權利義務已經為其繼承人所繼承,不會發生合同缺少當事人的情形,仍然可以繼續履行。因此,只要死亡的合同當事人還存在繼承人,就不能構成不可抗力。
綜上所述,合同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般都不會對當事人一方死亡之後的法律效力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這個時候一般都會結束合同,雖然合同當事人死亡後,其因合同引發的債權債務可由其繼承人一併繼承,但從公平合理的角度出發,不能直接認定合同可繼續履行,法律認定可適用不可抗力原則,免除合同雙方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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