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罪如何處理?
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罪如何處理?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多久才判刑這需要結合案件的情況來定,如果是走普通的程序一般需要六個月才會判決,如果是走簡易的程序一般是需要三個月才會判決,如果遇到複雜的案件是可以延長審理的時間。
多久才判刑需要結合案件來進行確定,如果走民事訴訟渠道的話,這類糾紛案適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一般六個月內審結。不能如期審結的可以依法延長審理期限。
《民帶訴訟法》對普通程序審理期限的規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二、哪些行為構成醫療事故罪?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本罪的犯罪主體是醫務人員,包括在醫療機構從事對病人救治、護理工作的醫生和護士。構成醫療事故罪的行為要具有兩個條件:
(一)有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嚴重不負責任,是指醫務人員在對就診人進行醫療護理或身體健康檢查過程中,在履行職責的範圍內,對於應當可以防止出現的危害結果由於其嚴重疏於職守,因而導致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後果。嚴重不負責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就診人的生命和健康採取漠不關心的態度,不及時就治;
2、嚴重違反明確的操作規程;
3、經別人指出,仍不改正對就診人錯誤處置的等等。嚴重不負責任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之一,這一必要條件,將本罪限定於責任事故的範疇。對不是因嚴重不負責任,而是由於其他原因造成醫療事故的不構成本罪。
(二)造成嚴重後果,即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這裏所説的就診人,是指到醫療機構治療疾患、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或者為計劃生育而進行醫療的人。醫務人員犯醫療事故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是嚴格的規制我國的違法犯罪的行為的,醫療事故如果導致他人死亡是可以走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只要是醫護人員不負責任而導致他人死亡的,那麼就會按刑事的條款來進行處罰,但對於判刑的時間是需要結合案件來進行確定,越複雜的案件所需要的時間會更長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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