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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當事人一方死亡如何處理

合同當事人一方死亡如何處理
我國法律對於合同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問題並未作出明確規定。
我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7種,即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債務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一方當事人死亡,顯然不屬於上述(一)至(六)的情形,而當事人如果不在合同中約定一方當事人死亡後合同效力終止或者不將一方當事人死亡約定為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條件並且行使合同解除權的話,似乎合同權利義務還繼續存在。
合同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法律約束力,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合同的效力範圍僅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也不能承擔合同上的義務。而一旦當事人死亡,顯然法律是無法對死人有約束力的。按照這個邏輯來説,似乎合同的權利義務就應該自然終止,也就是説合同效力終止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十一條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有7種,即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債務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標籤:合同 死亡 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