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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對合同保全制度的規定是?

一、《民法典》中對合同保全制度的規定是?

民法典中對合同保全制度的規定是?

任何一個債務人原則上均對外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其一般財產是擔保債券實現的總擔保,這項財產也稱為“責任財產”。而法律所規定的保障該項財產完整性的措施即為合同保全。合同保全措施具體包括賦予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第五百三十六條 債權人的債權到期前,債務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存在訴訟時效期間即將屆滿或者未及時申報破產債權等情形,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代位向債務人的相對人請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向破產管理人申報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七條 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債務人的相對人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相應的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採取保全、執行措施,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總之,為保障債務人的擔保債權實現的一般財產(即“責任財產”)的完整性,民法典規定了合同保全制度。合同保全具體包括賦予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債權人代位權,指的是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享有的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指的是當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影響債權人債權實現時,債權人享有的依訴訟程序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實施的損害債券行為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