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合同保全制度是什麼?
合同保全是一種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具體包括債權人代位權制度和債權人撤銷權制度。其中,債權人的代位權着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着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債權人有了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項權利,就可以用來保全債務人的總財產,增強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能力,以達到實現其合同債權的目的。
債權人的代位權着眼於債務人的消極行為,當債務人有權利行使而不行使,以致影響債權人權利的實現時,法律允許債權人代債務人之位,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行使債務人的權利;而債權人的撤銷權則着眼於債務人的積極行為,當債務人在不履行其債務的情況下,實施減少其財產而損害債權人債權實現的行為時,法律賦予債權人有訴請法院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行為的權利。
二、合同保全制度的價值
合同保全制度的價值在於,它為合同責任的實行提供了物質基礎,保全了作為承擔合同責任基礎的責任財產,為將來的強制執行做好了準備,否則如果債務人任意處分責任財產而無限制,那麼合同責任也將無用武之地。同樣,特別擔保中人的擔保,不過是在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之外增加了保證人、並存的債務承擔人或者連帶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已,同樣存在“責任財產”的保全問題,同物的擔保相比,合同保全制度並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只要有合法有效的債權存在,當條件具備時,債權人便當然地擁有保全的權利。從這一角度出發,人們認為保全如同債權所具有的請求權、執行權、保有權、處分權等權能一樣,應為債權固有的權能。債權保全制度與一般擔保、特別擔保相互為用,共同擔保債權的實現,體現了現代民法對債權人保護制度的周密細緻化發展趨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合同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是應用作為廣泛的協議,合同保全是一種保全債務人責任財產的法律制度。代位權為保持債務人的財產而設置的,撤銷權係為恢復債務人的財產而立。合同保全制度與合同責任制度、合同擔保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擔負起保障合同債權實現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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