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新規定有什麼?
《民法典》合同保全制度的新規定:一是擴大了可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範圍;二是增加了代位行使保存行為的規定;三是將撤銷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拆分成兩條,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構成要件。
二、擴大了可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範圍,將債務人債權的從權利納入其中
該種立法上的變化,對於司法實踐會產生兩個方面的影響:一是,債務人僅行使主債權,而不行使該債權所涉從權利,致使其債權不能得到有效清償的,應當認定構成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二是,債務人主債權的從權利,可以作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權利,由債權人代位行使。這裏指的從權利,主要指從屬於主債權的擔保權。
三、增加了債權人代位行使保存行為的規定
傳統民法中,債權人代位權,因其所代位行使權利的內容不同,可分為實行行為和保存行為之代位。《民法典》施行前,我國並不存在保全行為之代位。最高法院法官王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解釋與適用》一文中給出的理由為:代位權制度是一項嶄新的制度,在具體操作時容易出現問題,因此,在目前的審判實務中不宜將代位權的適用擴張至債權人的保存行為。而作為維持權利狀態的保存行為,對於權利的存續和實現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允許債權人代位行使保存行為,對於維持債務人財產,保障債權人債權實現,具有積極意義。
四、將撤銷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拆分成兩條,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構成要件
區分債務人的行為是否有償,分兩條對債權人撤銷權進行規定。在構成要件上,無償行為僅要求具有客觀要件,而有償行為,還需要滿足受益人具有惡意的主觀要件。
《民法典》對合同保全制度的新規定:一是擴大了可代位行使債務人權利的範圍;二是增加了代位行使保存行為的規定;三是將撤銷無償行為和有償行為拆分成兩條,並分別規定了不同的構成要件。比起以前,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實務上,都更加的完備,兼具了對多種情況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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