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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缺乏權利能力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當事人缺乏權利能力簽訂合同是否有效
無效,如果需要實現民事權利,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簽訂合同
依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我國公民享有民事權利能力,民事權利能力自出生時起自死亡時止。依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依法可以委託代理人訂立合同。
合同生效的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必須具備的形式要件。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無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三條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