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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中能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嗎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遺囑人應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遺產份額,遺產處理時,應當為該繼承人留下必要的遺產;所剩餘的部分,才可參照遺囑確定的分配原則處理。
繼承人是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應按遺囑生效時該繼承人的具體情況確定。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遺囑中能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