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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的保證合同有哪幾種形式的介紹

一、保證合同的類型

實踐中的保證合同有哪幾種形式的介紹

1、主從合同的形式

所謂主合同,是指獨立存在,併為保證合同擔保履行的合同,而起擔保作用的保證合同就是從合同。

主從合同的形式就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訂立單獨的保證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這是建立保證法律關係的典型形式。

2、主從條款的形式

就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並不專門訂立一個單獨的保證合同,而是由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三方共同訂立一個合同,在這個合同中,寫上一個保證條款,註明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義務和責任。

3、保證人單方出具擔保書的形式

即保證人向債權人出具書面擔保書,表示願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承擔保證義務。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債權人接受擔保書並且沒有提出異議,則保證法律關係成立;如果債權人不接受,則保證法律關係不成立。

4、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蓋章的形式

在這種情況下,由於對保證的內容沒有明確的約定,所以要按法律的規定來推定保證的內容。

二、訂立保證合同的類型

1、口頭形式。

當事人口頭協商達成協議。口頭合同簡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廣泛運用,口頭合同的好處是方便。但是,口頭合同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對於不及時結清的和較重要的合同,不宜採用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以及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採用書面合同的好處是,當發生糾紛時舉證方便,容易分清責任,也便於主管機關和合同管理機關監督、檢查。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我們建議,大家儘量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三、公證形式。

合同公證指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由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公證機關對書面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鑑,以資證明。經公證的合同具有很強的證據力,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合同要不要公證,一般由當事人自行約定。當事人要求必須公證的合同,不經公證不生效。

四、批准形式。

有些合同須經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當事人應將簽訂的書面合同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批准後才生效。法律規定需要批准而沒有經過批准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

五、登記形式。

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登記。合同登記一般用於不動產的,如房屋土地等,但某些特殊的動產,如船舶等,法律也要求其轉讓要登記。

實踐中的保證合同有哪幾種形式,綜上所述都是從主從合同的形式、主從條款的形式、保證人單方出具擔保書的形式、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字或蓋章的形式,它們均可以通過公證形式、登記形式以及批准形式來訂立,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太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