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混同種類有哪些類型?
一、合同混同種類有哪些類型?
(1)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一人;
(2)債權與債務同歸一人;
(3)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一人。
債權債務的混同,由債權或債務的承受而產生,其承受包括概括承受與特定承受二種。概括承受是發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因同歸一個企業而消滅。由特定承受而發生的混同,係指債務人由債權人受讓債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的債務。
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因混同而絕對地消滅,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債權的消滅,也使從權利如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擔保權等歸於消滅。債權系他人權利的標的時,從保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出發,債權不消滅。例如,債權為他人質權的標的,為了保護質權人的利益,不使債權因混同而消滅。因為質權人對於債務人有直接收取權,尤其在債權附有擔保權時,質權人就債權的繼續存在享有更大的利益。
二、合同混同有什麼用,效力是什麼?
合同混同通常是指合同債權和債務同歸一人,其效力是致使債的關係消滅。例如企業合併,合併前的兩個企業之間有債權債務合同時,企業合併後,債權債務合同關係因同歸於一個企業而消滅。債權債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係終止。
合同混同的種類有三種,合同混同主要用於終止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將合同的債權和債務合二為一,使合同的權利和義務消失。混同只發生在合同履行不能的情況,不發生債權債務消滅的效力,混同有清償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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