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收購的方式是什麼
一、要約收購簡介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目標公司的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見表示,並按照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價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
二、要約收購特點
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範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要約收購包含部分自願要約與全面強制要約兩種要約類型。部分自願要約,是指收購者依據目標公司總股本確定預計收購的股份比例,在該比例範圍內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預受要約的數量超過收購人要約收購的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
三、要約收購主要內容
1、要約收購的價格。價格條款是收購要約的重要內容,各國對此都十分重視,主要有自由定價主義和價格法定主義兩種方式。
2、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證券法》未對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進行規定,《收購辦法》第36條原則認可了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但《收購辦法》第27條特別規定,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 股東選擇。
3、收購要約的期限。《證券法》第90條第2款和《收購辦法》第37條規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要約的變更和撤銷。要約一經發出即對要約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購要約也是如此,但是,由於收購過程的複雜性,出現特定情勢也應給予收購人改變意思表示的可能,但這僅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規定。如我國《證券法》第91條規定,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准後,予以公告。
四、要約收購方式
1、自願要約收購和強制要約收購
根據投資者發出要約是因受到法律強制要求或是出於自願,要約收購可分為自願要約收購和強制邀約收購。
2、全面要約收購和部分要約收購
根據投資者擬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或是部分股份,要約收購還可以分為全面要約收購和部分要約收購。無論是全面要約收購或是部分要約收購、都必須向上市公司的全部股東發出。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根據《收購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部分要約的下限是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3、初始要約收購和競爭性要約收購
按照收購要約發出的先後順序的不同,要約可以分為初始要約收購與競爭性要約收購兩類。初始要約收購,是指由第一個向標的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的投資者所發出的要約,因此,只有第一個要約可以成為“初始要約"。競爭性要約收購是指在初始要約出現之後,其他投資者向同一家標的公司所有股東發出的要約。競爭性要約收購可能有一個,也可能有多個。
根據《收購辦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15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後的要約期應當不少於15日,不得超過最後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並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追加相應數量的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
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於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並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
即是説,首先,在要約期限屆滿15日之前,收購人可以變更要約,除非出現競爭要約,否則不得在15日之內變更要約;其次,如果出現競爭性要約時,並且收購人在15日內變更要約的,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至少15日,但不得超過最後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最後,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於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15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應該説,截至目前我國資本市場還沒有出現競爭性要約完成的案例。
小編在上文中詳細介紹了要約收購的簡介,特點和主要內容及要約收購的方式等相關方面的具體情況。要約收購,因為其信息公開,從而能夠保證公司全體股東的利益和簡潔便利,方便收購人和目標公司雙方獲益而廣受歡迎。在要約收購時,希望您能夠仔細閲讀收購條款,遵守和維護要約收購條款,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如果您遇到什麼關於要約收購的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萊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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