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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收購與要約收購的區別?

協議收購與要約收購的區別?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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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的區別之處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向被收購公司股東公開發出願意按照一定條件購買其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的意願的一種收購活動。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者通過私下協商的形式,與目標公司的股東達成收購股權協議,以獲得目標公司控制權的一種收購形式。

目前我國上市公司收購的實踐中,對非流通股一般採取協議收購方式進行收購。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

(1)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2)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就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做出股份出售承諾的股東則與收購人產生合同關係;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在雙方依法成立股權轉讓合同時即產生合同關係,只是在收購人未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前,該股份轉讓合同處於不發生法律效力的狀態。以上就是關於要約收購與協議收購的區別之處的相關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