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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收購主要內容以及要約收購失敗

要約收購作為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關乎到股東和目標公司之間的利益關係,您是否瞭解要約收購的主要內容呢?而如果要約收購失敗後,法律對此有一個怎樣的規定呢?大家如果想了解一番的,請隨小編一起閲讀完下文。

要約收購主要內容以及要約收購失敗

一、要約收購失敗的法律規制:

要約收購失敗一般來説是指收購要約期滿,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未超過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50%,法律對收購失敗的規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收購失敗者有義務返還受要約人已承諾售出的股票,承諾人有權撤銷承諾。

2、禁止收購失敗者在一定時間內再次發起收購。收購失敗説明收購人資金不足缺乏實力,或表明了目標公司股東對收購者的不信任,因此大多數國家都規定收購失敗者在一定時間內不得再次發起收購。

二、要約收購的主要內容

1、要約收購的價格。價格條款是收購要約的重要內容,各國對此都十分重視,主要有自由定價主義和價格法定主義兩種方式。

2、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證券法》未對收購要約的支付方式進行規定,《收購辦法》第36條原則認可了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但《收購辦法》第27條特別規定,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 股東選擇。

3、收購要約的期限。《證券法》第90條第2款和《收購辦法》第37條規定,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4、收購要約的變更和撤銷。要約一經發出即對要約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購要約也是如此,但是,由於收購過程的複雜性,出現特定情勢也應給予收購人改變意思表示的可能,但這僅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規定。如我國《證券法》第91條規定,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提出報告,經批准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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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籤:收購 要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