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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收購價格的定義是什麼

一、要約收購價格的定義

要約收購價格的定義是什麼

要約收購是指,投資者通過向某一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公開收購要約的方式,以對該公司控股或者兼併為目的而取得該公司股份的行為。要約收購價是指收購價格。

二、要約收購的意義

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

三、要約收購的程序

(一)、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佈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二)、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發出收購要約,收購人必須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並載明規定事項。

在收購要約的有效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三)、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四)、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公司法》規定的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其企業的形式。

(五)、要約收購要約期間排除其他方式收購。

(六)、收購完成後股票限制轉讓。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六七月內不得轉讓。

(七)、股票更換。通過要約收購方式獲取被收購公司股份並將該公司撤銷的,為公司合併,被撤銷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八)、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四、要約收購法律規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以下簡稱部分要約)。

第二十四條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第二十五條 收購人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條 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 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以下簡稱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第二十八條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購人依照前款規定報送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及本辦法第五十條規定的相關文件之日起15日後,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表示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

第二十九條 前條規定的要約收購報告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 收購人的姓名、住所;收購人為法人的,其名稱、註冊地及法定代表人,與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之間的股權控制關係結構圖;

(二)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及收購目的,是否擬在未來12個月內繼續增持;

(三)上市公司的名稱、收購股份的種類;

(四)預定收購股份的數量和比例;

(五)收購價格;

(六)收購所需資金額、資金來源及資金保證,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

(八)收購期限;

關於要約收購價格的定義和要約收購的意義小編做的介紹就到這裏,當然要約收購在我發展一定要適合我國國情,這樣才能持續穩定的發展,也能防止內幕交易和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另外在進行要約收購的時候,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

標籤:要約 收購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