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合同工辭職流程是怎樣的?
一、事業單位合同工辭職流程是怎樣的?
1.本人上向單位提交辭職申請,
2.單位在收到辭職申請後,三個月內應辦理相關手續(如果按規定不存在不能辭職的情況話)
3.單位將該人的辭職情況向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二、《勞動合同法》對於辭職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辭職的具體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上,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辦理,不同的辭職行為所認定的處理事項是不一樣的,如果涉及到違約行為辭職的,是需要追究有關法律責任的。
-
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哪些?
律師解析:訂立合同的形式包括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對於合同形式的選...
-
第一次籤合同能注意哪些事項
律師解析:第一次籤合同要注意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其次合同的必備條款要具體、明確,儘量明確本人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約定違約責任的承擔或者違約金。確認合同時注意簽字蓋章的真實性,授權委託的,要標明合同對方名稱及授權範圍、有效期限等。法律依據:《...
-
可撤銷的合同的成立要件有什麼
律師解析:合同可撤銷的情形: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以欺詐、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欺詐、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3、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的訂立顯失公平的。法律依據:《中...
-
當事人不在場籤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律師解答:看情況。律師解析:這種情況所簽訂的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在場的簽訂的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代理權限。如果實際簽訂合同的雙方獲得買賣雙方各自的授權的,簽訂的合同有效。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意思表示為真實。要約發出一經當事人承諾,則視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