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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單位僱傭的童工怎麼辭職?

一、企業單位僱傭的童工怎麼辭職?

企業單位僱傭的童工怎麼辭職?

企業單位僱傭的童工辭職的方式是:直接向用人單位申請;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的材料有: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等材料。

二、對強迫勞動僱主如何處罰?

強迫勞動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的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公安機關對責任人員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罰款或者警告;構成犯罪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勞動者的。

三、禁止僱傭童工的規定有哪些?

1、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均不得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以下統稱使用童工)。

2、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允許其被用人單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給予批評教育。

3、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時,必須核查被招用人員的身份證;對不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錄用。用人單位錄用人員的錄用登記、核查材料應當妥善保管。

4、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衞生等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給予配合。

我國法律有明確的法規對未成年人和勞動力進行保護,對使用童工或者強迫勞動的僱主,不僅有罰款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受到刑事處罰。對強迫勞動的處罰比對使用童工的處罰還要重。不論企業是否使用童工或是強迫勞動,遵守法律是每個公民的義務,不要做違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