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附隨義務不得對抗主義務嗎?
合同附隨義務不得對抗主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據此,先履行抗辯權,是指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屆期未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嚴重不符合約定條件時,相對方為保護自己的期限利益或為保證自己履行合同的條件而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
二、附隨義務與其他義務的區別
債之關係的核心在於給付,給付具有不同的意義和功能。除給付義務外,債之關係上尚有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及不真正義務。附隨義務的真正含義需與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較,方得獲知。
三、附隨義務的種類
債之關係為一種發展性之過程。附隨義務是在債之不斷髮展過程中表現為不同的義務,唯其產生不得脱離誠實信用原則,其功能僅為輔助給付義務的實現。我國《民法典》中對附隨義務內容的規定大體包括了以下幾個方面:
(1)通知義務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將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告知對方的義務。關於告知義務。
(2)關於説明義務,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相對方利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負有向對方説明義務。
(3)關於協助義務,協助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應協助對方履行義務,以使合同能順利履行的義務。在合同關係上,債務人所負的履行義務多數是積極的給付義務,以滿足債權人利益為目的。
(4)關於照顧義務,債務人履行合同時,應以謹慎、誠實的態度照顧合同相對方及閤中的標的物,輔助債權人實現給付利益。《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九條、第七百五十條、第七百八十四條、第八百二十二條、第九百五十三條則作了規定。
(5)關於保密義務,保密義務又稱為忠實義務,是指合同當事人負有將通過合同關係而瞭解到的對方的祕密予以保密的義務。在合同訂立時,為了使對方瞭解和信任,一方往往要向對方透露自己的一些祕密。這些祕密主要表現為商業祕密、技術祕密等
(6)關於保護義務,當事人履行合同時,應盡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護相對方人身和財產利益。
很多合同在簽署之後,若是一方不履行合同的附隨義務,可能導致主義務也不能得到保障,故此即使是沒有明確的附隨義務有時也需要履行,也即附隨義務並非是明確的某一種行為,而是為了保障主義務能夠被履行而實必須要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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